台湾加密货币买卖课税方法出炉!非证券通货列入综所税,专家:记得保留原始成本文件

根据经济日报报导,财政部已研议加密货币所得课税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买卖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其交易所得属「证券交易损益」。至于「非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成交价减去成本后,个人并入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并计其所得额,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中争点包括何谓非经常性买卖以及对于个别虚拟通货是否具证券性质的判断标准,也值得后续关注。

证券性质虚拟通货归类为证券交易损益,个人免税

财政部在提交给立法院「加密货币所得课税规定」书面报告中,将虚拟通货分为「证券性质」与「非证券性质」。

买卖「具证券性质」的虚拟通货,交易损益属所得税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损益」。个人部分,自民国 10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而营利事业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将该损益计入基本所得额。

非证券性质虚拟通货属财产交易所得

「非证券性质」部分,财政部表示,个人非经常性买卖非属证券性质虚拟通货的所得,属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根据财政部解释,财产交易所得计算方式是将出售时成交价额减去原始成本及相关费用,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

营利事业买卖非属证券性质虚拟通货,同样依上述方法计算,并计其所得额,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数位资产是否具证券属性仍具争端

其中有个争议是如何定义是否具证券性质,类似的议题在美国也发生过,过去 SEC 曾数次以违反证券法起诉不同加密货币,不过台湾不若美国有 Howey Test。证券交易法第 6 条:

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

政府债券

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

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

而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利证书及前项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证或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视为有价证券。 前二项规定之有价证券,未印制表示其权利之实体有价证券者,亦视为有价证券。

财政部滚动式跟进查税方式,记得保留出入金文件

财政部统计,截至 113 年 12 月 13 日止,查获虚拟通货交易短漏报所得额 1 亿 2919 万 6958 元,补征税额及罚锾计 3403 万653元。而财政部也表示将配合新兴交易型态持续滚动检讨资料搜集方法及范围,以提高查核效能,依法核课税捐。专家也提醒出入金丶能证实原始成本的文件都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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