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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法官:比特幣(BTC)應被視爲金錢而不是應稅資產
Gate News bot 消息,據Cryptonews報道,隨着越來越多的交易員對澳大利亞加密貨幣的徵稅方式提出質疑,一項涉及一名聯邦警察的法院判決再次浮出水面,該警察涉嫌在2019年盜竊了81.6枚比特幣(BTC)。澳大利亞法官邁克爾·奧康奈爾(Michael O’Connell)裁定,比特幣應被視爲金錢而不是應稅資產。
這意味着法官宣布比特幣更類似於澳元,而不是像黃金、股票或外幣那樣的投機資產。
根據澳大利亞稅務局網站,澳大利亞加密貨幣稅將加密貨幣歸類爲財產而非貨幣。更具體地說,根據稅務局目前使用的框架,加密貨幣屬於資本利得稅。
截至6月24日,該網站仍將加密貨幣歸類爲財產,並包含掉期交易、DeFi和包裝代幣的資本收益。然而,這項裁決可能意味着比特幣將歸類爲法定貨幣,從而有可能免於現行的資本利得稅框架。
在現行框架下,加密貨幣被視爲一種投資。因此,加密資產屬於資本利得稅機制的範疇。根據該網站,涉及使用加密貨幣進行交易的活動(例如出售、交換或消費加密貨幣)被視爲資本利得稅事件。
另一方面,挖礦、質押或賺取加密貨幣產生的收入將計入普通收入而非資本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利潤將需繳納普通所得稅。
然而,價值低於10000澳元(6503美元)的個人使用加密資產可免徵資本利得稅。但根據澳大利亞加密稅框架,任何超過該門檻的資產均需繳納資本利得稅(CGT)。
最近,澳大利亞對加密貨幣ATM機引入了現金交易限額。該法規要求加密貨幣ATM運營商的現金存取限額爲5000澳元或相當於3251美元。此外,運營商還必須張貼告示,警告用戶潛在的欺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