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FinTax 新聞概述 2025 年 5 月 7 日,美國貨幣監理署(OCC)明確表示銀行可以將加密活動外包給第三方,包括托管和執行服務。只要一切仍然符合監管機構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要求,OCC 就會賦予銀行更多的加密自由。 OCC 通過發布第 1183 號解釋性函件,明確指出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在滿足相關法規和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合法從事加密資產相關業務。這包括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參與穩定幣發行與結算,以及作爲節點參與分布式帳本網路等活動。該函件撤銷了 2021 年發布的第 1179 號函件中要求銀行在開展此類業務前需獲得 OCC 書面批準的規定,簡化了銀行進入加密資產領域的流程。此外,OCC 還退出了此前與其他監管機構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密資產風險的聲明,顯示出對加密資產業務更爲開放的監管態度。 FinTax 簡評 一、監管松綁的歷史邏輯:「謹慎—開放—收緊—重新放寬」 美國銀行業與加密資產的監管博弈始於 2013 年。彼時,聯準會以「法律屬性模糊」及「系統性風險不可控」爲由,禁止銀行直接參與加密資產業務。這一禁令的底層邏輯源於多重因素:比特幣等早期加密資產未被《統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界定爲「貨幣」或「證券」,導致銀行無法適用既有監管規則;2014 年 Mt. Gox 因私鑰管理漏洞破產,引發監管機構對銀行業介入後風險傳導的擔憂;傳統金融機構如 Visa、摩根大通等曾聯合遊說國會,試圖延緩加密技術對現有支付清算體系的衝擊。 2020 年,OCC 發布第 1174 號解釋函 首次松綁 ,允許銀行爲客戶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這一轉向的直接動因包括市場需求激增與技術合規性提升:根據 Grayscale 官方當年 12 月發布的推文,其管理的加密資產總規模(AUM)達到了 122 億美元 , 以 Grayscale 爲代表的機構客戶存在放寬金融監管的需求,倒逼系列政策調整;與此同時 ,USDC 等合規穩定幣通過鏈上透明審計與 100%法幣儲備機制,部分消解了資產透明度爭議,爲加密資產托管服務提供了更多正當性證明。 隨着監管領導層的更替,OCC 在 2021 年對先前的開放政策進行了調整:解釋性函件 1179 號 要求銀行在從事上述加密資產業務前,必須向監管機構提交書面通知,並獲得「監督無異議」批準。此舉被視爲對先前開放政策的收緊,反映出監管機構對加密資產潛在風險的關注,尤其是在 2022 年FTX等加密平台崩盤事件之後。 2025 年,在代理署長 Rodney E. Hood 的領導下,OCC 再次調整政策,放寬對銀行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限制。解釋性函件 1183 號 撤銷了 1179 號函件 ,取消銀行在從事加密資產業務前需獲得「監督無異議」的要求。同時重申 1170、1172 和 1174 號函件中所述的加密資產業務在滿足風險管理和合規要求的前提下,仍被視爲合法。 二、新規定的適用對象和業務範圍 1. 適用對象: OCC 第 1183 號解釋性函件明確適用於以下兩類金融機構: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s)和聯邦儲蓄協會(Federal Savings Associations)。 2. 業務範圍: 根據 OCC 的指導意見,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可以在以下三個主要領域開展加密資產業務: (1) 加密資產托管服務(Crypto-Asset Custody Services) 銀行被授權爲客戶提供加密資產的托管服務,包括持有加密貨幣的私鑰。這項服務被視爲傳統銀行保管業務的現代延伸,要求銀行具備適當的風險管理和合規控制措施。 (2) 穩定幣儲備金管理(Stablecoin Reserve Management) 銀行可以接受作爲穩定幣儲備的美元存款,前提是這些穩定幣以 1:1 比例錨定單一法定貨幣,並由銀行托管。此項業務要求銀行遵守反洗錢法規,並確保客戶資金的安全。 (3) 參與分布式帳本網路(Participation in Distributed Ledger Networks) 銀行被允許作爲節點參與分布式帳本網路(如區塊鏈),以驗證和記錄客戶支付交易。此外,銀行還可以使用穩定幣在分布式帳本上進行支付交易,這被視爲傳統支付服務的現代化形式。 三、新規的多維度影響分析 (1)對銀行業務模型的重塑 此次 OCC 政策的放開意味着傳統銀行與加密資產市場之間的高牆正在被打破。銀行將不再局限於加密資產「外圍服務者」的角色,而可真正進入基礎設施運營、資產托管和鏈上支付清算等核心環節。 如今政策松動,意味着銀行首次被制度正式「邀請」入場,其角色是潛在的鏈上秩序制定者。從基礎設施看,銀行有可能主導構建合規可信的鏈上支付與托管網路,替代目前中心化平台屢屢暴雷的困境;從客戶結構看,銀行能夠對接 Web3 機構資金、高淨值個體、機構投資者等高信任偏好的資金方,爲加密市場注入更具穩定性的增量資本;而從商業模式角度,加密托管、鏈上交易撮合、穩定幣清算服務等業務,將成爲銀行擺脫淨息差單一依賴的重要補充。 (2)對合規標準統一化的推動 OCC 的最新要求強調:任何加密資產相關業務都必須滿足「等效監管要求」。這意味着傳統銀行所習以爲常的 KYC/AML、操作安全、風險控制體系,必須被移植進高度異質的鏈上環境中。而這一要求,不止針對銀行自身,更將在潛移默化中改變整個加密行業的「行爲範式」。 過去,行業往往以「技術去中心化」作爲豁免合規的護身符,而未來,金融功能等價、監管風險等價、責任主體等價,將成爲新的合規基線。更重要的是,這種變化並非由監管命令強加,而是由銀行作爲系統內「信譽節點」參與市場博弈而自發生成。這一過程中,加密行業將不再是法律的「例外地帶」,而成爲受規範支配的共識秩序一部分——這正是金融現代性在新技術語境中的演進方向。 (3)對監管協同模式的重構 OCC 的解釋函並非孤立,它是美國多機構監管框架尋求「邊界共識」的一個信號。在過去幾年,美國加密監管爭議不斷,SEC、CFTC、FinCEN、OCC、Fed 各自設限,導致行業面對「誰是主監管」的根本不確定性。這種多頭博弈下的政策碎片化,不僅增加合規成本,也使金融創新在監管模糊中走向冒險化。 而 OCC 此番主動澄清銀行權限,實際上是一種機構間分工清晰化的嘗試,這種趨勢對全球具有風向標意義——英國、歐盟、日本等也都在同步推進銀行對加密資產參與路徑的審慎開放。若未來聯邦層面推出統一數字資產框架(如美國國會擬議的 Digital Commodity Exchange Act),OCC 此類解釋函將可能成爲制度先例與操作手冊,爲後續立法提供制度基礎。在這個意義上,OCC 的新規不僅是「許可」,更是政策風格的轉向:從壓制技術不確定性,轉向嵌入式引導與結構性協同。 四、結語 OCC 此次對銀行合法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確認,標志着美國金融監管在 Web3 時代邁出關鍵一步。它不只是一紙政策聲明,更是一項重構銀行業務邊界、引導加密合規演進、倒逼行業標準提升的「信號式轉向」。對於傳統銀行而言,這是進入新型資產服務藍海的入場券;對於加密市場而言,這是被主流金融體系「接納」的裏程碑。
美國銀行可合法從事加密資產業務
撰文:FinTax
新聞概述
2025 年 5 月 7 日,美國貨幣監理署(OCC)明確表示銀行可以將加密活動外包給第三方,包括托管和執行服務。只要一切仍然符合監管機構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要求,OCC 就會賦予銀行更多的加密自由。
OCC 通過發布第 1183 號解釋性函件,明確指出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在滿足相關法規和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合法從事加密資產相關業務。這包括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參與穩定幣發行與結算,以及作爲節點參與分布式帳本網路等活動。該函件撤銷了 2021 年發布的第 1179 號函件中要求銀行在開展此類業務前需獲得 OCC 書面批準的規定,簡化了銀行進入加密資產領域的流程。此外,OCC 還退出了此前與其他監管機構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密資產風險的聲明,顯示出對加密資產業務更爲開放的監管態度。
FinTax 簡評
一、監管松綁的歷史邏輯:「謹慎—開放—收緊—重新放寬」
美國銀行業與加密資產的監管博弈始於 2013 年。彼時,聯準會以「法律屬性模糊」及「系統性風險不可控」爲由,禁止銀行直接參與加密資產業務。這一禁令的底層邏輯源於多重因素:比特幣等早期加密資產未被《統一商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界定爲「貨幣」或「證券」,導致銀行無法適用既有監管規則;2014 年 Mt. Gox 因私鑰管理漏洞破產,引發監管機構對銀行業介入後風險傳導的擔憂;傳統金融機構如 Visa、摩根大通等曾聯合遊說國會,試圖延緩加密技術對現有支付清算體系的衝擊。
2020 年,OCC 發布第 1174 號解釋函 首次松綁 ,允許銀行爲客戶提供加密資產托管服務。這一轉向的直接動因包括市場需求激增與技術合規性提升:根據 Grayscale 官方當年 12 月發布的推文,其管理的加密資產總規模(AUM)達到了 122 億美元 , 以 Grayscale 爲代表的機構客戶存在放寬金融監管的需求,倒逼系列政策調整;與此同時 ,USDC 等合規穩定幣通過鏈上透明審計與 100%法幣儲備機制,部分消解了資產透明度爭議,爲加密資產托管服務提供了更多正當性證明。
隨着監管領導層的更替,OCC 在 2021 年對先前的開放政策進行了調整:解釋性函件 1179 號 要求銀行在從事上述加密資產業務前,必須向監管機構提交書面通知,並獲得「監督無異議」批準。此舉被視爲對先前開放政策的收緊,反映出監管機構對加密資產潛在風險的關注,尤其是在 2022 年FTX等加密平台崩盤事件之後。
2025 年,在代理署長 Rodney E. Hood 的領導下,OCC 再次調整政策,放寬對銀行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限制。解釋性函件 1183 號 撤銷了 1179 號函件 ,取消銀行在從事加密資產業務前需獲得「監督無異議」的要求。同時重申 1170、1172 和 1174 號函件中所述的加密資產業務在滿足風險管理和合規要求的前提下,仍被視爲合法。
二、新規定的適用對象和業務範圍
OCC 第 1183 號解釋性函件明確適用於以下兩類金融機構: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s)和聯邦儲蓄協會(Federal Savings Associations)。
根據 OCC 的指導意見,國家銀行和聯邦儲蓄協會可以在以下三個主要領域開展加密資產業務:
(1) 加密資產托管服務(Crypto-Asset Custody Services)
銀行被授權爲客戶提供加密資產的托管服務,包括持有加密貨幣的私鑰。這項服務被視爲傳統銀行保管業務的現代延伸,要求銀行具備適當的風險管理和合規控制措施。
(2) 穩定幣儲備金管理(Stablecoin Reserve Management)
銀行可以接受作爲穩定幣儲備的美元存款,前提是這些穩定幣以 1:1 比例錨定單一法定貨幣,並由銀行托管。此項業務要求銀行遵守反洗錢法規,並確保客戶資金的安全。
(3) 參與分布式帳本網路(Participation in Distributed Ledger Networks)
銀行被允許作爲節點參與分布式帳本網路(如區塊鏈),以驗證和記錄客戶支付交易。此外,銀行還可以使用穩定幣在分布式帳本上進行支付交易,這被視爲傳統支付服務的現代化形式。
三、新規的多維度影響分析
(1)對銀行業務模型的重塑
此次 OCC 政策的放開意味着傳統銀行與加密資產市場之間的高牆正在被打破。銀行將不再局限於加密資產「外圍服務者」的角色,而可真正進入基礎設施運營、資產托管和鏈上支付清算等核心環節。
如今政策松動,意味着銀行首次被制度正式「邀請」入場,其角色是潛在的鏈上秩序制定者。從基礎設施看,銀行有可能主導構建合規可信的鏈上支付與托管網路,替代目前中心化平台屢屢暴雷的困境;從客戶結構看,銀行能夠對接 Web3 機構資金、高淨值個體、機構投資者等高信任偏好的資金方,爲加密市場注入更具穩定性的增量資本;而從商業模式角度,加密托管、鏈上交易撮合、穩定幣清算服務等業務,將成爲銀行擺脫淨息差單一依賴的重要補充。
(2)對合規標準統一化的推動
OCC 的最新要求強調:任何加密資產相關業務都必須滿足「等效監管要求」。這意味着傳統銀行所習以爲常的 KYC/AML、操作安全、風險控制體系,必須被移植進高度異質的鏈上環境中。而這一要求,不止針對銀行自身,更將在潛移默化中改變整個加密行業的「行爲範式」。
過去,行業往往以「技術去中心化」作爲豁免合規的護身符,而未來,金融功能等價、監管風險等價、責任主體等價,將成爲新的合規基線。更重要的是,這種變化並非由監管命令強加,而是由銀行作爲系統內「信譽節點」參與市場博弈而自發生成。這一過程中,加密行業將不再是法律的「例外地帶」,而成爲受規範支配的共識秩序一部分——這正是金融現代性在新技術語境中的演進方向。
(3)對監管協同模式的重構
OCC 的解釋函並非孤立,它是美國多機構監管框架尋求「邊界共識」的一個信號。在過去幾年,美國加密監管爭議不斷,SEC、CFTC、FinCEN、OCC、Fed 各自設限,導致行業面對「誰是主監管」的根本不確定性。這種多頭博弈下的政策碎片化,不僅增加合規成本,也使金融創新在監管模糊中走向冒險化。
而 OCC 此番主動澄清銀行權限,實際上是一種機構間分工清晰化的嘗試,這種趨勢對全球具有風向標意義——英國、歐盟、日本等也都在同步推進銀行對加密資產參與路徑的審慎開放。若未來聯邦層面推出統一數字資產框架(如美國國會擬議的 Digital Commodity Exchange Act),OCC 此類解釋函將可能成爲制度先例與操作手冊,爲後續立法提供制度基礎。在這個意義上,OCC 的新規不僅是「許可」,更是政策風格的轉向:從壓制技術不確定性,轉向嵌入式引導與結構性協同。
四、結語
OCC 此次對銀行合法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確認,標志着美國金融監管在 Web3 時代邁出關鍵一步。它不只是一紙政策聲明,更是一項重構銀行業務邊界、引導加密合規演進、倒逼行業標準提升的「信號式轉向」。對於傳統銀行而言,這是進入新型資產服務藍海的入場券;對於加密市場而言,這是被主流金融體系「接納」的裏程碑。